我不知道为什么海关总署宣布2018年第60号与付款出口有关。
他们有以下两个疑问(公告中没有提到的两点)
1.需要填写国内外收货人和税号。
付款的抬头,是一家外贸企业,可以写在发货人身上,也有自己的税号,完全没有问题。
银行结汇需要报关单。
每个银行的政策都不一样。详细来说,TT需要提供报关单,前TT不需要提供。这样,你可以在前TT上写下任何款式的收款方式。
分析中间的原因是银行对这件事也很恼火,所以我们只需要做银行可以交钱。
此外,我不认为这种模式真的会成为现实,因为许多全球采购企业在一个国家付款,并将货物交付给几个国家和几个收货人。
根据这一政策,这类业务存在问题,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些人认为SOHO在离岸赚取差价会带来不便,我们以前的做法是:
订舱时:发货人为工厂,收货人为离岸。
提单原件:发货人离岸,收货人为实际收货人。
但是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说收发货人要保持一致(提单和报关单),一点意思都没提。
(报关和提单是两个完全分开的环节)
所以目前没有影响。
付款出口。
一:不能收美元。
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这两个问题的人会选择买单出口。
在实际出口中,选择付款出口一般是因为第二点,第一点不是问题。
那么买单出口是违法的吗?
我的回答是:在你出口的那一刻,一切都是合法的。即使海关检查,只要你的报关货物与实际填写的货物一致,他们也没有理由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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