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栏:
填写出口商的合法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
出口商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的合法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上。当最终受货人不清楚时,该栏可以填写TO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在离开香港之前,可以添加ON或ON/AFTER来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或BYAIR等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号不祥。
可根据需要添加运输路线,如SHENZHENVIA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
第四栏:
备注栏。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最多不超过20项。超过20项的,应另行申请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和编号。
标志上不得有海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
标志是图案形式的,可以贴标志。将标志复印粘贴到证书第五至十栏的空白处,不能出框或覆盖。如果一页贴不完,可以贴在第二页,等等。
第七栏:
列出每种商品的详细名称,并使其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和H.S.编码上的商品名称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和包装方法。如果货物没有包装,则应注明散装(INBULK)或裸装(INNUDE)。标签上注明挂衣,可以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
协调系统编码(H.S.编码)数协调系统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的原产地标准。
(一)货物完全原产的,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分,但完全由已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以发票所列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签字日期由授权签证人签字,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第十三栏:
填写实际申报日期,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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