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案)第五条,在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和菲律宾应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过程中签发新的证书。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以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进行检查。但印尼、柬埔寨、缅甸尚未实施修订案,FORME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保持不变,第12栏仍直接打印并显示IssuedRetroactively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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