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获得,填写“WO”。
2.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在一方境内生产的,填写“PE”。
3.非原料生产,
a: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即单个国家成分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大于或等于产品离岸价格40%的,应填写增值百分比,如40%(第9栏应注明货物FOB值);
b:符合税则分类变更标准的,填写CTH。
4.符合特定产品规则的,
a: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完全取得原产地规则的,填写“WO”;
b: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规则的,填写PSR(同时第9栏应加注货物FOB值);
c: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除上述两个原产地规则外,填写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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