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通过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根据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并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认证。其他部门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
一般来说,原产地证书的官方签证机构是检验检疫机构,私人签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进出口货物需要正式签发证书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货物需要私人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没有明确要求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此外,检验检疫机构还应当依法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证书、伪造、变造、违反有关规定、买卖、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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